第四十六条

有效

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信息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