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工业节能监察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事项重复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上级安排的专项监察、工作督查等除外。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干扰被监察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