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等情况;

(二)执行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措施等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等情况;

(六)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