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二)依法处理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受理违法违规工业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四)开展工业节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