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七条有效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