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