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