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