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换届后重新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其他组成人员时,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的一位副省长到会作提请说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