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职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职务晋升的,应当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