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职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职务晋升的,应当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