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