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