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长、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通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