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或者采购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提请省盐业主管部门吊销食盐定点生产或者批发企业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