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