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食盐的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提请省盐业主管部门吊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