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食盐的;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