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个人生产食盐的;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个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