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突发事件的食盐供应协调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保障食盐的应急供应。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