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盐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行业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协作,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食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监测评估、行政执法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