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实施食盐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食盐,按时轮换,保障储备食盐的质量、数量及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