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四章 储备和应急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实施食盐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接受委托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储备食盐,按时轮换,保障储备食盐的质量、数量及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