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行政区域一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