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食盐安全供应。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食盐储备。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食盐储备。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承担食盐储备社会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