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章 指导加碘第十九条有效消除碘缺乏危害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差异化干预、科学精准补碘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指导和监督食盐加碘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