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