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相关证书,明确其食盐安全管理责任。

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经营者不得在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食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