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十四条有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