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批发食盐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