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十三条有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渠道,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代理销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方式,依法拓展销售渠道,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