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十五条有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贮存、运输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晒、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混载,保证食盐安全卫生。食盐的仓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