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其相关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食盐相关强制性标准,符合销售地对食盐碘含量的要求。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