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省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按规定向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除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