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九条有效食盐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单位批发的食盐应当为小袋包装,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