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