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