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