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管理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