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重大有害生物防治需要及时采取焚烧等措施的除外。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