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投资者、投资企业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奖励、优惠或其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法纳入诚信档案。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有违反国家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