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促进、服务和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投资促进工作职责的,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