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促进、服务和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投资促进工作职责的,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