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者或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