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投资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投资者和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接受或者拒绝各类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考核、评比、表彰、培训、考试、捐赠、赞助等活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投资者或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