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债券市场融资。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