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发展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在自治县设立的企业或投资项目,落实本地出台的相关优惠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