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