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