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实施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