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地方议事协调机制的协作配合,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落实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