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且未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单位的,由风险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