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处置第四十六条有效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