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并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风险防范的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前十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董事会(理事会)、经营管理层配置不全或者发生变动;
(三)对外进行重大金融投资或者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四)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发生变更;
(五)涉及金融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六)其他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
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