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金融风险种类、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编制和实施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